加拿大地方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6页(361字)

加拿大的自然资源主要属地方省政府管理。关于水资源,基本上是谁有谁管。地方省政府关于水资源的立法权和管理权主要依据1867年通过的《英联邦北美法案》。根据法案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对它所占有的水资源就民用和工业供水、污染防治、水电开发、灌溉、垦殖和旅游等方面进行立法。因此,联邦内各省都制定了许多水法律。如阿尔伯达省在1930年颁布《水法》,其中规定禁止水权转让,可把水权与原先获得水权的土地联系起来。例如某一陶器制造者想从一个农民那里购买该农民用于灌溉的水,以用于扩大生产,农民也愿意出售这部分水,但根据水法规定,除非陶器厂买下农民那块获得用水权的土地,并在那块土地上建厂,否则得不到用水权。卡加里市于1973年颁布《下水道服务法》,该法规定下水道服务费按水费的7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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