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沃尔特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5页(184字)

上沃尔特1960年8月独立后,重视水资源法制建设,颁布了水法律。法律中规定,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水管理工作,首都城市供水,可由市政当局法定机构管理。水资源开发投资可从政府预算中的信用贷款获得。国际贷款主要用于大型水利工程。关于地下水管理,规定所有机械化抽汲地下水均需事先经过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禁止抽取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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