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用地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4页(229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65节第1条规定,河流管理局有权通过协议取得为达到与履行它本身的职能有关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土地。若某土地位于某河流管理局的辖区之外或不是为河流管理局达到此类目的的所迫切需要的,则,除非经主管大臣或大臣们的批准,否则,河流管理局不得据本条的规定,为任何目的获得该类土地。第2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可据主管大臣或大臣们的授权,强制获得为达到与履行它本身的职能有关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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