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用地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4页(346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66节第1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可行使上节赋予它的权力以便通过创设新的权利而获得该土地上的权益,包括在该河流管理局获得这些权益之前早已在该土地上存在的各种权益。这样获得的权益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以某年为期的或以通知中确定的期限为期的。第2条规定如为了永久性地获得作为该土地上新创设的权益的那些权益而行使这些权力,则本节第3条至第5条对于由于获得这些新的权利而产生的补偿问题也适用。第3条规定,若适用本条规定的土地上的权益的价值由于这些新的权利的获得而降低,则对这些利益享有权利者有权要求该河流管理局向他支付与此贬值相当的补偿金。本条规定适用于任何役地上的所有利益,而且,也适用于那些役地所包围的其他土地上所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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