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河岸管理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5页(306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河岸是指沿公共河床两边位于枯水位以上的条带状土地,而河边区则是指沿河床两边的土地。河流两边的岸地属于:(1)公用土地区,向岸内延伸的宽度为5米,通过专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2)控制区,向岸内延伸的宽度为100米,在这一范围内,土地和人们从事的活动应当是有条件的,对于那些接近河口的地区、水库的周围、或出于人身财产安全考虑有必要以及有河床河岸地形水文条件限制的地方,上述两类土地的宽度可以在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予以变动和调整。在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在河岸上修建一些临时性的防护工程。这类工程的业主应当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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