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役水权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4页(302字)

法国《民典法》第4编地役或地产役中规定:(1)土地的所有主人均有权支配降落在其地产上的雨水;对雨水的使用和疏导扩大正常导水地役占地的,必须给予下游地产的主人赔偿。(2)在其地产上拥有泉水的主人永远可以在其地产上范围内使用此水源,但不得独占该水源,致使切断一个市镇、村庄或小村镇居民的必要用水。(3)水体流出地产范围形成河流,地产主人不得损害下游用户的利益将水改道。(4)地产位于国有地产附属地以外的河流边的,其主人可以在它流经时用来灌溉土地。(5)在同一水体受益的地产主人间发生纠纷时,法庭在裁决中必须将保证工业、农业利益同执行地产权法律二者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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