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私有水源所有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6页(238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6条规定,位于私人土地上的下列水源属国家所有:(1)地面上的涨水,包括连续的和间断的;(2)地面上的自然产状的淡水湖和咸水湖;(3)落在地面上的雨水;(4)潜流水或地下水;(5)湿地水和沼泽水。有水面的土地的业主,可以使用这些水于家庭生活目的而不须申办许可证,但在水咨询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应对这类用水予以登记。但是,若使用这些水源时出现浪费,或在出现需要应对的情况时,水咨询委员会可以对其实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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