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水资源使用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4页(315字)
赞比亚水法律中,对水的使用权作出以下规定:(1)任何目的,都可不经政府批准,使用自己土地上的水。用水权的持有者可以被水管理部门授予某些附加权。(2)不遵守颁发许可证的任何一项规定,如不交付水税、水费等,将失去用水权。不用水许可证即作废。(3)优先权顺序,规定用水优先权的顺序是第一人畜用水,第二农业用水,第三工业机械制造业用水。(4)有益用水,规定,沿岸土地占有者可以取用公共水作为民用,而不需政府允许、批准或特许。只要有公共道路所有公民均可以从河中取水,供民用。另外,赞比亚水法对沿岸所有者使用公共河道的灌溉有详细规定,还规定由国家给予特别灌溉用水权。商用渔业需要经政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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