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水资源使用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4页(393字)

塞拉利昂水法律中,对水的使用权作出规定,地役权作为水权的辅助权,两者均由水管理部门授予。民用和畜用水可列为专门用水,只要这部分水不是用机械提取的,也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上游沿岸占有者可以将水供民用和牲畜使用,但不能因任何理由把水用尽。还规定,不遵守颁发许可证的任何一项规定,如不交付水税、水费等,均将失去用水权,许可证的用水权作废;凡不经管理部门事前批准,将许可证转让与第三者,即取消用水权;凡危及公共卫生者吊销用水许可证。关于优先顺序,规定承认生活用水有优先权,沿岸用水权优先于非沿岸用水权。国家可宣布特别区,给予用水优先权。关于有益用水,规定沿岸土地占有者可以取用公共水作为民用,而不需政府允许、批准或特许。只要有公共道路所有公民均可以从河中取水,供民用。农业、渔业用不需经政府许可或特许。在内河进行商业航运,每年需经政府批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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