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许可核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8页(287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4条规定:(1)拟围填公有水面者,须依照总统令之规定,取得建设部长官的许可。(2)建设部长官拟核准依据第1项规定之许可时,须事先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进行协商。(3)建设部长官须在符合围填基本计划的范围内,核准依据第1项之规定的许可。(4)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有水面和总统令所定的公有水面的围填,应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依据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规定的政府投资机关中,由总统令所定的政府投资机关进行围填。但在经过全面考核其围填目的、规模及生态环境等之后,在由总统令所定的情况下,个人等也可进行围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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