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许可执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1页(33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2条规定,只要本法或依据本法颁发的州法律没有作出其他的规定,对水域的利用需要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批准许可并不意味有引流一定量和特性的水的权利。第6条规定,如果计划中的利用会对公众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公共供水带来危害,而且这种危害也不是能通过规定的义务和公共法人团体的措施所能预防和平衡,许可和批准应被拒绝。第6.1条规定,是为了实现欧洲共同体的内部协议或国家间协议,联邦政府可以在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下通过法律条款,颁布水域经营规章,特别是要制定对水域的特性和利用要求。第13条规定,水、土地协会和乡镇协作组织在其章程的任务范围内,对水域进行超越本法规定利用时需要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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