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许可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1页(414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只要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对下列利用不需要批准:(1)依据州水法或由州水法维护的利用;(2)依据1945年2月10日水和水协会法简化条例第1条第1款同意基础上的利用;(3)根据工商业管理条例批准的设备的利用。计划制定审理程序基础上的利用,不需要批准。州可以给予州水法正式认可的利用与第1款的利用相同。如果继续利用对公共健康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可以用赔偿损失撤销第1款至第3款中所指的原有的权利和权限。除按1976年10月1日前的法律批准的以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销批准,不用赔偿损失:(1)如果企业主3年没有利用;(2)企业主不再需要批准范围内的利用,3年来明显地未超过批准利用的范围;(3)企业主改变了利用的目的,与规定的目标不一致;(4)尽管警告,企业主还是明显地超出了原有的权利和权限所规定的利用范畴,或者是没有履行利用的条件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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