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水资源开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7页(432字)

伊朗于1964年颁布的建立水电部的法令中,对全国设立专门和自营水资源开发管理机构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国家一级中,所有城市、农业和工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和水厂,都由自营机构负责,但都受统一法规控制。如灌溉管理局负责全国灌溉管理,其职责包括控制水质、分配水量、制定和征收灌溉水费以及建设排水设施,还负责建立灌溉和排水公司,并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此外,管理局还资助私人防洪和节水等方面的补助经费。受益者也提供相应的经费,用来扩建和发展灌溉设施。在地区或流域一级中,根据专门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利用政府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水电部在建立地区水电管理局同时,还建立了地方水利机构和公司,授权其承担水电部一部分职责。另外,为了加快首都地区水资源开发管理,水电中建立了德黑兰水利局、电管局。根据规定,德黑兰水利局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负责供应首都的家庭和城市用水。德黑兰电管局是自营的城市电力企业,负责德黑兰市区的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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