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水开发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0页(709字)
从20世纪60年代起,加拿大联邦政府即已开始与境6个流域的所在省份签署执令性协议,决定给予必要的资助,要求各个省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有关流域水资源普查和开发利用的全面规划。上述协议内容主要包括:(1)1967年,加拿联邦政府与阿尔伯达省、萨斯喀彻温省和马尼托巴省3年草原签署一项调查和编制开发利用萨斯喀彻温——纳尔孙河流域水资源规划的协议,规定在1973年3月以前完成。调查范围包括3个省内55个可利用坝址和23个调水工程的水文情况和环境问题。(2)1969年10月,联邦政府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签署一项编制全面开发利用奥卡纳干河流域水资源规划的协议,规定研究期为5年,1981年完成。规划内容:社会经济研究调查,了解该流域水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调查地表水和地下水情况;进行水质分析;提出先期开发项目。(3)1970年6月,联邦政府与新不伦瑞克省签署一项圣约翰河水资源优化治理的协议,要求1974年6月提出规划报告。(4)1970年8月,联邦政府与萨斯喀彻温和马尼托巴两省签署关于开发加伯尔河流域水资源全面规划的协议,决定研究流域内居民用水,工业、城市、农业、环保用水等情况。(5)1971年1月联邦政府与阿尔伯达和萨斯喀彻温两省政府签署一项关于调查皮斯河——阿萨巴斯卡河三角洲流域水位下降与恢复水位措施的协议,要求查清水位下降原因,提出短期和长期恢复水位的措施。(6)1971年8月,联邦政府与马尼托巴省签署关于研究温尼伯湖、丘吉尔河和纳尔孙河流域调蓄效果,建设引水工程的影响及其水电开发的协议。上述协议的执行,使加拿大水利水电开发有了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