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开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0页(429字)

根据意大利水法律规定,国家由一些专门的和自治的开发机构直接或间接地管理各级行政级的水资源开发工作:(1)国家级开发机构包括:①国家电力局,享有电力生产、输出、输入和分配的国家垄断权,财政自主权;享有为发电目的的由公共水域引水的优先权。②国有森林所,在特殊情况下,颁发捕权证书。(2)区际级开发机构,法律规定,南部意大利开发基金会授权管理水利工程运行和维护,享有司法和财政自主权,可为期4年开发某一公共水域,对引用公共水工程具有优先权。(3)区级开发机构,地区供水,垦殖发展、森林管理部门有权管理和维护城市、乡村的供水网、污水网、农业灌溉和土地改良工作。(4)流域级开发机构,可全权管理流域内水资源亦可将境内各用水户协会联合起来,协调各有关水利工程的运用和维护工作。(5)地方级开发机构,一般为独立自治单位,负责旅游地区水资源管理,有权发给非公共水源的勘察和使用证书,并可优先考虑关于引用公共水资源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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