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水资源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2页(676字)
阿富汗法律和穆斯林习惯法对水资源使用管理问题作出如规定:(1)生活用水,无论何时何地必须绝对保证人们的饮水权或止渴权。包括牲畜饮水在内的人民生活用水,可自由地从公有水源中获得,也可以从私有水源的过剩水量中获得。为了浇灌园圃目的,人们可以自由地利用器具,从公共水里获得专用水,而不需要交费。(2)农业用水,灌溉水权的大小,根据土地面积的比例分配。上游土地所有者为了灌溉,可以拦截水流,但必须征得下游灌溉用户同意,拦截的水量必须符合习惯所允许。一旦灌溉引水权成立,用户不得改变相应的引水口尺寸。灌溉用水是依据时间次序分配,即使在不对下游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也不得变动。为了遵守灌溉排放退水的基本原则,在没有与其他用户协商并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两个用户不能达成分配轮流用水的水权,以及将水全部引走的协议。阿富汗法律规定,水权随着土地而转移,政府将通过财政手段实施水的集中管理。为了特殊利益,旱地所有者,可以将本人的部分土地交给政府,换取剩余土地的水权。还规定,对已存在15年的习惯水权予以承认,为游牧民定居而分配土地及与此有关的水权,在20年内不准出售。(3)其他用水,水力发电、工业和采矿用水应按管理规程进行管理。在河流上航行应执行航运用水条例。另外,阿富汗立法和穆斯林习惯法都规定,在水利工程地区实行收水费制度;滥用和浪费水,将被处以罚款或赔偿,或两罚并处。穆斯林习惯法还规定,修建或使用饮用水水道、渠道或水管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不危害卫生健康前提下,允许把上述水源用水牲畜饮水和灌溉苗圃、果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