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地使用权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5页(497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农用地使用法》第2章土地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规定:(1)农业部门的联合劳动组织、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合作社基层组织、土地所有者和其他利用农用地的人,有义务以最符合土地的自然特点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的方式来使用农用地;供休息和疗养用的建筑物,只能在等级较差的农用地上建设;区的主管机关应制定农用地使用的纲要。(2)利用属于社会所有的可耕农地的联合劳动组织和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有义务制定利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有义务在共同法律文件中确定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农用地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社会所有的农用地未能得到使用时,可依法剥夺联合劳动组织和其他自治组织及共同体对该土地的权利。(3)属于个人所有的农用地所有者有义务按照使用农地的法定条件来利用农地;有义务通过同其他劳动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进行土地联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来保证其农用地得到使用。土地所有者将农地供其临时使用后,应得到补偿,补偿金由农地临时使用者负担;土地所有者要将农用地出租,应按本法规定进行招租;租赁属于个人所有的农用地,不得交给其他人使用。
上一篇:南斯拉夫农地使用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