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源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7页(785字)

意大利重视水资源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制度:(1)家庭用水,根据水法律规定,供家庭用公有水和非公有水的使用权,由有关当局依法确定授权许可证和特许权;市政当局应供给符合卫生质量的饮用水,明确提供水质标准和污染控制要求。(2)市政用水,规定由市政当局负责市区供水系统的修建、运行和维护及饮用水的供给,政府和专门建设机构参与城市供水系统修建和特殊维护的资金筹措。还规定,由政府在财务方面参与对农村供水系统的修建,但不参与其运行。(3)农业用水,规定灌溉用公用水时应得到授权或许可证,但要防止将全部水引走或者妨碍到第三者的权利,为利于灌溉用水管理,可以建立用水户协会,制定必要的控制用水规则。(4)捕,意大利水法律承认捕鱼专有权,第三者为捕鱼而使用非公用水域时,要经过捕鱼专有权持有者的许可。还规定,在公共水域中的捕鱼权须具有执照。在没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资源公共水域中养殖鱼类要取得行政特许权;在稻田中养殖鱼类须每年取得授权。(5)水力发电,水法律规定,为水力发电目的开发引用天然公有瀑布需得到行政的批准。(6)工业和矿业用水,规定为任何工业用途引用公用水和非公用水按一般的用水管理条例加以管理。在公共河流、小溪、运河和湖泊采矿必须得到批准,要限制或禁止建设对水源造成危害的公共和私人企业;禁止在与公路交叉处公共河流断面采矿。(7)运输,规定在河流、湖泊和天然水渠内可以自由航行;在人工蓄水库和运河航行,需经管理部门允许。禁止在河槽中、堤坝上或索引道上搞任何水利工程或种植。在河流、溪、湖泊和运河中运输原木和木排需要经过批准,禁止进行可能危害水运的工程和行动。(8)热水资源的医疗使用,规定天然和人工矿泉水的生产和市场销售,应遵循卫生当局的规定,为安排热疗和水疗开发矿泉水和天然水都需经专门批准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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