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灌溉水证发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2页(256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灌溉水证可以按公用设施用水名义发给一些公司和个人,即使他们实际上并不是那些可能从灌溉中受益的地主,条件是申请人必须能够出示他持有该土地一半以上面积的业主协议书。(2)在这种情况下,发证机构应当批准计入工程设施折旧费内的最高和最低灌溉金额。(3)按公用设施用水名义取得灌溉水权,其持有人是不可能从中受益的,而灌溉土地的业主应根据规定享受申请新水权证的权利。(4)任何没有归属国家的工程设施和装置,如有可能,应转让给新的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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