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灌溉排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3页(699字)
加拿大从19世纪末期开始发展灌溉事业。1894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西北灌溉法》,该法对地表水所有权、使用权、实行用水许可证制度等作出规定,其目的是为农业用水提供可靠的水源,特别是为那些远离河流的农民提供灌溉水源。该法颁布后,受到了联邦各省的支持。1915年,各省开始以发行公债形式帮助地方发展灌溉事业。自1930年,由于草原区各省连年干旱,灌溉面积下降,联邦政府于1935年颁布了《草原农场复兴法》。该法规定对草原各省的私人农场的发展以及大型蓄水设施进行技术和财政援助,其目的是保护草原区的水土资源,并从全国利益的角度上来抗御干旱。为此,联邦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分摊工程的投资。根据规定,联邦和省关于供水和灌溉工程实行均等投资分摊形式,其中,联邦政府或负担水库、坝、干渠以及渠首工程,而省级政府可承担配水工程系统。根据《草原农场复兴法》规定,联邦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部内设立了草原农场建设管理局,负责局部的和全地区性的灌溉事业,向农民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挖掘水池,修建畜牧用水坝等项工程。关于排水,加拿大早在1700年开垦土地,修建排水设施,地方政府对个人经营排水工程曾给予资金补助,以资鼓励。为此,联邦政府颁布了《海岸沼泽地复兴法》,对各地农田排水,开垦沼泽地时修建海堤工程等作出规定。但由于长期劳力不足,农产品价格下跌原因,这些工程没有很好维修,水害频发。1948年联邦政府又颁布了新的《海岸沼泽地复兴法》,决定对全国沼泽地进行全面研究,并动员使用现代技术加快排水。联邦各地先后制定了地方排水方面法律,从技术上、资金上保证大型灌溉排水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