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土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5页(210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11条规定:(1)获得围填许可者在进行有关围填的调查、测量和施工中,遇到不得已的情况时,经市长或郡守的批准,可出入于他人的土地或临时占用他人土地作为材料库场。(2)拟依据第1项之规定出入或占用他人土地者,须在5日前将时间和地点通知土地占有者。但在找不到土地占用者或有其他不得已的理由时则例外。(3)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准用于拟取得围填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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