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权利取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5页(515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14条规定:(1)获得围填许可者在取得竣工认可之日,除用于公用或公共用所必要的围填地外,可在围填地中取得申请竣工认可时本人所要求之围填地中的相当于其围填所用事业费的围填的所有权。(2)依据第1项之规定获得围填许可者所取得的围填地和用于公用或公共用所必要的围填地以外的围填地中由总统令所定比例的围填地,在竣工认可时归国家所有;公用或公共用所必要的围填地,依照总统令之规定,归属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3)除依据第2项之规定归属于国家的围填地之外,剩余围填地由获得围填许可者在获得竣工认可之日取得其所有权。(4)获得围填许可者在竣工认可之日起的1年内,依据第2项的规定请求购买归属于国家的剩余围填地。其请求者实属需要的,国家如无正当理由,则不得拒绝。(5)第1项的事业费结算标准,由总统令规定。第21条之2规定,依据规定获得围填地所有权者及其承继人,自取得竣工认可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当初的围填目的而做他用。第28条规定,建设部长官在批准围填工程竣工后,发现有违反规定或违反依据本法的许可或处分条件时,可为纠正其违反的内容而予以必要的处分或下达必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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