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水利工程公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8页(900字)
伊拉克《水利工程实施法》第3条规定:(1)水利部长或代理人应就水利工程或部分水利工程开工,通过电台广播和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要确定水利工程所通过的地区、范围。在发布公告10日后,根据本法召集有关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检查,并向地产主发出通知书,通知他对他们的土地进行调查的日期。(2)有关省份的省长或代理人发布组成若干评议委员会的命令,委员会以行政单位主席为首,由水利、农业、土改、财政部门及省农民协会的5名代表为成员。成立委员会的目的是对水利部门指定的属水利工程征用的土地进行调查,并拟定调查书,查明农作物的土地面积、作物数额、作物种类、收益、土地上的设施等。并说明水利工程征用土地的面积及其种类、灌溉方法、种植作物的种类、土肥程度以及地产权。(3)对设施及作物的估价标准,均按1970年最高农业委员会1号声明的条例办。(4)对水利工程及其禁区外的常用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上受损作物要加以赔偿。(5)委员会在行政单位所在地通知有关人士应得赔偿金的决议。第5条规定:(1)根据本法第3条(2)款,水利部门的技术人员应向评议委员会提供已施工和将施工的水利工程的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和有关方面同意的被水利占用的土地面积的清单,此清单包括被占地的面积、类别、收益、灌溉方法和地产权等,以及被占用土地的守法人名单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评议委员会须把决议、调查书及有关文件的副本交给省土改局,转交给专设的土地征用委员会,并对被征用的土地的地产予以赔偿。(3)如果土地征用委员会确认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少于按法律分配的规定的数额,就给地产主以现金赔偿。(4)如果由于征用使剩余的土地分成小块难以有效使用,委员会应把剩余的土地也作为征用土地,对地产主的全部土地都给予赔偿。伊拉克1975年颁布184号法,其中第1条规定,水利部部长或代理人就水利工程或部分水利工程开工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台广播和登在当地报纸上,公告要确定水利工程所通过的地区、范围。在公告发布10日内,根据本法召集有关人士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他们发出通知书,通知对他们的土地进行调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