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用途水坝使用权处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6页(338字)
韩国《特定多用途水坝法》第24条规定,建设部长官在就水坝使用权乾的河水占用权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依据《河川法》规定的许可的情况下,当认为谁也不可能和以前一样占用河水时,则应该对水坝使用权进行适当的取消或变更的处分。第25条规定:(1)建设部长官在就水坝使用权者拥有的河水占用权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许可的情况下,当认为有必要给他者新的河水占用时,可对其水坝使用权者规定适当的期间,令其将全部或部分水坝使用权让渡与他者。(2)水坝使用权者在第1项的期间内未让渡其水坝使用权时,建设部长官可公告将该水坝使用权者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河水占用权和同一河水占用权许可给他者的决定,并限他者具备许可条件时才可对全部或部分水坝使用权给予取消的处分。
上一篇:韩国多用途水坝使用权限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