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定多目标水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7页(528字)

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大规模修建用于生活供水、工业用水、防洪、发电等的多目标坝,并加强了管理。国会于1957年通过了《特定多目标坝法》,之后于1960年、1963年、1964年、1973年、1979年等先后进行了8次修订。该法由总则、多目标坝建设、多目标坝使用权、多目标坝管理、杂则等5章组成,共37条。其中第1条规定,利用多目标坝,进行发电、上水道供水、工业供水的部门,除拥有河川流水占用权外,还必须拥有多目标坝的使用权。该使用权须经建设大臣批准。第4条规定,建设大臣决定修建多目标坝时,必须先制定基本计划。基本计划包括:工程目标、规模、坝型、库容、取水量、泄流量、库容分配、坝使用权的确定、工程投资及其分摊和工期等。第7条规定了多目标坝投资分摊原则。应根据工程完工后,各使用部门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大小和各部门单独修建工程时所需投资以及公摊费用等,进行投资公摊。第31条规定,多目标坝的管理操作规程由建设大臣确定或更改。在确定之前,必须与有关行政机关长官协商,并听取有关都道府县知事和多目标坝使用部门的意见。该法颁布后,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发布了《特定多目标坝法施行令》和《特定多目标坝法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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