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管理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7页(24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1条规定:(1)要确保水域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和动物、植物的生活区域。对它们的利用要为公众健康服务,避免发生对生态的不利影响。(2)每个人都有义务根据情况对水域产生影响的措施采取谨慎细心的态度,以预防水的污染或其本质的不利变化。通过管理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避免水流失的扩大和加速。(3)土地占有者没有下列权利:对水域进行利用。依据本法或依据州的水法,需要批准同意后才能利用;在地表水域进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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