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有河域地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7页(273字)

法国《国有河流和内河航运法典》第1卷第1编中规定,国有河域地产包括:(1)可供航行和漂浮的江河中从航行或漂浮起点直至其出海口的部分以及它们的支流、甚至从可航行和漂浮点分出的非可航行和漂浮的支流。(2)可供航行和漂浮的湖泊及在国有河流上修建的蓄水设施,条件是国家或其特许权享有者必须获得有关水面淹没土地的所有权。(3)疏通的河道、航行运河、池塘、生活用水蓄水库、截水沟及其附属设施。(4)航道上的公用港口及其附属设施。(5)为河道安全和方便航行和牵引,在可航行和漂浮河流河床或岸边修建的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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