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计划制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0页(303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3条之2规定:(1)建设部长官为使公有水面的综合开发、利用、管理符合国土的整体效益和用途,每10年要制订出公有水面围填基本计划。(2)建设部长官在依据第1项规定,制订围填基本计划时,应事先与中央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协商,并征求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以及道知事的意见。已制订的围填基本计划需要变更时,亦同。(3)建设部长官须对依据第1项之规定设立的围填基本计划的可行性,每5年进行一次审查;在变更围填基本计划时须反映这种检查。(4)建设部长官有权向有关机关索要制订围填基本计划所必要的资料;有关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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