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国家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0页(37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为了能够在水利平衡计算、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和国家水籍簿资料等基础上做好水体的合理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规定,首先应制订好联邦、流域与地方三级的水体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规划。(2)联邦的水体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规划,应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机构来编制和实施,同时吸收俄联邦各州、区的执行权力机构参与;还要考虑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其他负责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国家机构、公共团体等依据俄联邦法律所提出的意见。(3)水体开发、利用、恢复和保护的地区规划,应由俄联邦州、区的有关权力机构进行制订和审批。(4)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的全国规划工作,应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由国家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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