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2页(599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5章水利规划中规定:(1)水利规划是一个或多个水区或一个水区某一部分维护和发展用水制度的长期计划。规划中必须说明用水制度和某一既定地区的水利工程的现状,并规定水平衡的基本要点和用水制度的条件以保证为该水区治理水、防止水害、保护水和用水提供最有利、最适当的技术、经济方案。水区一个部分的水利规划的内容由共和国主管水利的机关详细规定。(2)水利规划一般是为一个水区制定。水利规定、区域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必须相互协调。水区某一部分的水利规划必须同该水区的水利规划相互协调。20年后,必须对该水利规划所规定的关系进行重新研究。(3)一个水区的水利规划,两个和多个水区的水利规划均由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根据有关水区的水利利益共同体的建议批准。(4)相邻的水区的水利规划或水区各部分的水利规划要相互协调。(5)一个水区的水利规划由该水区的水利利益共同体会同共和国主管水利的主管机关组织编制。两个或多个水区的水利规划由有关水区的水利利益共同体以协议的方式并会同共和国主管水利的机关组织编制。水区某一部分的水利规划按照区议会的法规编制。水利利益共同体应该通过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上登广告将水利规划公布公众查阅。社会政治共同体、联合劳动组织、其他组织、共同体和公民可以在水利规划草案公布期间对水利规划所规定的每一个问题和关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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