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水文规划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3页(364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流域水文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必不可少的内容:(1)水资源清册;(2)当前的和可预见的用水和需水量情况;(3)用水的轻重缓急标准,以及结合用水情况和不同用途用水所排出的优先次序;(4)当前和今后的用水安排和后备水源要求,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或恢复;(5)基本的水质特性和污水规划;(6)关于灌溉土地改良和调整的基本规范,以保证水资源和现有土地的最佳开发和利用;(7)水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范围,以及回收和保护的措施;(8)需要由政府实施水文、森林和土地保持规范;(9)地下含水层回灌与保护工作条例;(10)规划中要求修建的基础设施;(11)用水评估标准,供计算能源和确定施工条件使用;(12)减少江河洪水、山洪暴发和其他水灾损失的设计、规划和施工措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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