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报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6页(347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23条规定,在本法生效后3个月内,土地所有人必须递交一份经本人签字、官方机构认可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报告呈递人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或其他财产注册部门登记的土地数量。(2)报告呈递人已经继承但尚未在不动产管理部门过户的遗产土地。(3)报告呈递人通过法律的终审判决获得的尚未进行不动产注册的土地,或已经判决而尚未最后定案的土地。(4)报告呈递人自认为归己的,没有注册的土地。上述报告应说明土地的数量、土地所在地点、土地类别和每块土地的面积。有关分支委员会有权指名要求土地所有人直接向它提交报告,土地所有人必须在通知发出后两个月内呈交报告。土地所有人在其报告中未提及的土地,均被认为是他自愿放弃的土地,归国家无偿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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