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废川旧址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5页(224字)
韩国《河川法》第7章补则中规定:(1)河川管理厅可依法将因河川的新建和改建出现的废川旧址同成为新河川地基的他人的土地进行交换。(2)交换所需的费用和带来的收入,由建设部长官进行时列为国库的负担和收入,由道知事进行时为该道的负担和收入。(3)建设部长官认为没有必要将废川旧址作为国有财产存置时,可按总统令规定将其让与当初的所有者或施行河川工事者和管辖道知事。(4)施行上述必要事项,可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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