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6页(295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中规定:(1)任何人不得无正当事由向公有水面扔进有毒物或动物尸体;不得开闭或毁坏水门及其他公有水面设施。管理厅认为倾覆或沉没的船舶或其他物件有害于公有水面效用的危险时,可责令占用者予以排除。(2)管理厅为保全或防止危害公有水面,可限制或禁止使用公有水面;为适应公有水面变化需要,排除或减轻对公共的危害或为征用土地的事业需要时,可取消许可或停止其效力,对此造成的损失,须给予相当的补偿;管理厅认为必要时,可让其公务员进入公有水面占有、使用者的事业场所进行调查或质问。(3)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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