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0年土改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1页(324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分到土地农民应当担负下列义务:(1)如果土地所有者或灌溉设备所有者没有所需的农耕机械,应根据农作物的播种期适时翻耕土地。(2)如果土地所有者或灌溉设备所有者没有所需的农业机械,应进行收割庄稼及其运输、脱粒、扬场直到销售前的一切准备工作。(3)从事农业生产需要的一切田间劳动,尤其是土地耕犁后的平整、下种、施肥、灌水、疏通渠道、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手工劳动。(4)定居农民应负责管理居住地附近的旱地。(5)在农田管理负责人不愿管理或疏忽管理的情况下,负责自流灌溉或机械灌溉的水浇地的管理工作。经过双方协商,上述各项职责可以由对方接替,或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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