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用地行为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9页(189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57条规定:(1)在河川预定用地中进行以下两种行为之一者,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许可。但是,政令规定的行为作为例外:开挖土地、培土或挖土及改变土地形状的其他行为;新建或改建建筑物。(2)如果由于根据第(1)项规定的限制而存在受损失者,河川管理者必须向这些受损者赔偿通常可能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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