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配额用水地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2页(502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如果农业部长确信某一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难以维持当前的耗水量,则他有权与全国水利委员会和供水委员会咨商后宣布该地区为按照配额用水的地区。(2)如果农业部长宣布某一配额用水区并认为不能保证该地区的供水完全满足宣布配额用水区以前的需水量要求,则他有权在与水利委员会及供水委员会咨商后,通过发布管理规定来控制和调节该配额用水区的供水和需水。这些规定包括:关于最大耗水量、水质观测及供水条件等的规定;并按照水的具体用途、不同季节、每天的用水小时数、土壤类别和性质,以有地理、卫生保健或其他标准将配给水的水量、水质观测及供水条件等进行分级。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有些用途要优先于其他用途,这种做法适用于具体用途计划中的各种不同用水。(3)只要水文条件允许,(1)小节提出的管理规定之目的就是使该地区的有关用水户相对减少其用水量,同时还要考虑有关机构授予他们的水权,不论这些水权使用了还是没有使用。本法还规定,违反第(2)、(3)项规定之一的,应处以3个月拘禁,或处以6000以镑罚金,如连续违犯,则每增加一天应多收罚金200以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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