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水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5页(603字)

加拿大联邦十分重视水质管理。根据《英联邦北美法案》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各省。由于水是一种天然资源,故水质管理是由省或由省授权城镇政府进行管理,联邦政府主要负责有关国际和各省之间以及育空地区、西北地区等直辖地区的管理。为了加强水质法制管理,联邦政府曾颁布许多有关法律、法令。如1970年颁布的《水法》,对联邦政府与各省政府之间有关水质管理机构和禁止制造或进口含磷量超过规定的洗涤剂等事项作出规定。根据规定,禁止使用含磷超过8.7%的洗涤剂。从1973年1月1日起,将把洗涤剂磷含量限制在2.2%。各地可按地区设置检查人员形成检查站网,全面检查加拿大境内每年制造和进口洗涤剂的含磷数量,减轻水体富营养化程度。1970年颁布的《渔业法》中,对限制排污,保护水源作出规定。该法第33条第2项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向类回游水域排放有害物质。还规定,凡违法者属初犯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再犯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该法对限制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标准量作出规定。《渔业法细则》对限制排污的厂家类别和污染物排放量作出规定。根据规定,造纸和纸浆厂、氯碱厂、石油炼制、肉类加工、采矿业等都属于限制排污的厂家。另外,《渔业法》还对禁止船只向河道、港湾和养鱼水域倾倒压舱水、煤灰和碎石和违法处罚等作出规定。加拿大《船舶运输法》等法律对防止船只排污导致水源污染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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