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占用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7页(306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第7条规定:(1)管理厅可向取得许可者征收占用费或使用费。但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事业而占用或使用时,可予以减免。(2)依前项规定之费用或使用费,系中央管理厅及海运港湾管理厅许可的归国库;系地方管理厅许可的作该地方自治团体的收入。(3)不缴纳占用费或使用费时,可依国税滞纳处分之例将之予以征收。(4)未取得许可而占用或使用公有水面时,准用第1项之规定。韩国1986年《公有水面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征收依法第7条规定之占用费或使用费的有关必要事项,归属于国库的由建设部令制定;归属于地方自治团体收入的由该当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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