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受益负担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8页(183字)

日本《河川法》第70条规定:(1)河川管理者对由于修建河川工程而存在显着受益者的情况,则可在受益的限度内由受益者承担该河川工程费用的一部分。(2)对第(1)项的情况,关于接受负担费用的征收者的范围及其征收方法,若由建设大臣负责的由政令加以规定,若由都道府县知事负责的则由该都道府县知事管辖的都道府县的条例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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