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源保护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7页(182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任何人都必须:(1)以经济而有效的方式利用流进其范围内的水;(2)使其范围内的水利设施保持良好状态,以防止水的浪费;(3)防止任何水源阻塞和枯竭;(4)防止其引水水源的阻塞和枯竭。本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应处以3000以镑罚金,如连续违法,则每增加一天,增收罚金100以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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