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源保护区林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8页(29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水源保护区内的森林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以防止江河湖泽等水体产生污染、淤塞和水源枯竭等为目标。(2)对于水源保护区和岸边保护带内的森林与树木,不允许乱砍滥伐;只允许进行间隔性砍伐和采取其他旨在保护水体的造林措施。(3)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在征得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的同意后,可按俄联邦森林法和水法规定提供有关方面采伐使用。(4)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应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开采实施监督;它有权中止或完全禁止那些对水体状况有危害影响的采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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