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保护人员任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0页(607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21.1条规定,允许一天向水源排放750立方米以上废水的水源利用者,要任命一个或多个企业水源保护人员。把废水排入水域的排放者,如果没有根据第1款为他们任命水源保护人员,必须为他们任命一个或多个企业水源保护人员。凡在1976年10月1日前已被任命为负责废水排放的企业代理人员也是水源保护人员。第21.3条规定:(1)使用者要书面任命水源保护人员,向他详细地说明给他规定的任务。利用者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对水域保护人员的任命情况,说明他的任务、任务的范围和任务变动情况。说明的副本要给水源保护人员。(2)任命水源保护人员前,使用者要向企业人事委员会报告,通报他们给水源保护人员规定的任务。改变水源保护人员的任务范围时也要报告。(3)只允许使用者任命那些为完成其任务具备专业知识的、可靠的人为水源保护人员。如果主管部门了解到水源保护人员不具备完成其任务的专业知识,也不可靠,那么,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使用者任命其他水源保护人员。(4)如果任命多个水源保护人员,使用者要通过组织委员会来关心在执行任务中的协调工作。除了一个或多个企业水源保护人员外,这也适用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任命企业委托人员。此外,使用者要关心企业委托人员与负责劳动保护人员的合作。(5)使用者要支持水源保护人员完成任务,向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要的人力、场所、设备仪器经费,提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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