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表水养护整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0页(328字)

德国《水法》中,对地表水源养护和改进,作出以下规定:(1)水源的养护包括水源的清洁状态,对可通航的水道要保持其可通航状态。养护还应考虑到水源地区的一般景色和娱乐价值。(2)各州应就实现水源养护的负担、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只要是为了养护水源的需要,河岸拥有人就应允许负责养护的人员为保养河岸之目的进行垦殖。(3)对任何水源及其两岸进行创建、迁移或重要的改造活动(进行整治),应按计划程序进行。整治时,计划和设计应尽可能考虑到水源的一般景色及其娱乐方面的需要,以及对水的自净能力的保持和改进。(4)由于排水的需要,在高水位时淹没的地区应划作洪水区。对此类地区应颁布规定,以保证排掉高水位时的水而不致造成损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