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源保护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1页(352字)

法国水资源保护区是指1964年《水法》提出设立的“特别水域管理区”。根据规定,对该区中的水流状况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特别管理区应由国家立法委员会以命令公告,确定并公布这些区内水量分配计划的利用内容,其提水、引水都必须经公开调查后由行政当局批准。水法律规定,在特别管理区内部,每一个提水、引水设备和水利工程的业主或运用者,如要改变水流状况时,需要申报其设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省长可以发布命令,改变或限制妨碍水量分配计划的水利工程,并支付赔偿费。关于水质和污染管理,根据《公共卫生法典》规定,将取水站周围的生活供水区划为三类保护区,即:紧邻区、邻近区和较远区。可采取强制性措施,禁止或控制对水质产生直接或间接有害影响的行为,严格管理房屋建设和设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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