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体治安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2页(295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3编中规定:(1)行政当局负责对国有河流水体的治安和保护,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河水畅通无阻。在任何情况下,第三者的权利均受到保护。(2)为在国有河流上修建构造物或建工厂授予的许可证,在为维护公共卫生、预防水灾和抗御水灾情况下,可以被行使其监察权力的国家机关吊销或修改,并且不予以赔偿。(3)在省长领导下,市镇长可以为河流的治安制定一切必要措施。(4)由一公营单位或其特许权享有者、工会联合会和任何公营机构为全局利益承办的对非国有河流、泉水和地下水的改道工程应该由宣布该工程为公用事业的法令批准。该法令由农业部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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