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河床湖底治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3页(452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7章水的治理中规定:(1)本法所称河床湖底是指一个流域中聚集的水所流经的地槽或湖水蓄集的地方。(2)水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岸上水利工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义务根据主管水利的机关的要求,在其所在的地段参加维护大水期的河床和湖底进行的小型紧急工程,以防止水土流失、河岸塌方、河床因有害植物而堵塞和可能妨碍水正常流过的其他障碍。(3)当河床湖底工程治理之后,维护已治理的地段的河床湖底的义务即由这些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4)禁止将固体物质投放到小水期的河床湖底中去。(5)为了保护河床湖底免遭损毁、巩固河床湖底和保证水和水的流过,区主管水利的机关可以指令其土地构成河岸湖岸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该地上种植树木和灌木丛。(6)为了保持河床湖底的正常状态和防止由于从蓄水库中短时间内大量放水而造成水位剧烈波动所引起的河堤塌方,除了在蓄水坝有毁坏的危险的情况之外,主管水利的机关可以按照水区水利利益共同体的建议,规定这种放水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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