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温泉许可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6页(213字)

韩国《温泉法》第6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情形时,可不予以许可:(1)认为有给现有温泉的涌出量、温度或成分造成显着影响的忧虑时;(2)现有温泉的涌出量超过其地域需要时;(3)认为有污染环境或危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忧虑时;(4)认为有给温泉的正常管理或城市计划及其他公共计划事业带来妨碍等危害其他公益的忧虑时。拒绝予以依据第1项规定的许可时,须将其理由以明确的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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