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地下水体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9页(607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俄罗斯公民和法人所进行的活动,有时会给或可能会给地下水体状况造成危害和影响,他们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止水体的污染、淤塞和水源枯竭,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危害和影响。(2)对于一些作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开发的地下含水层,在其集水区内不允许掩埋废料、废弃物或布置仓库、牲畜埋葬场以及其他可能对地下水状况产生影响的掩埋体。(3)污水灌溉,如已影响到或可能影响到地下水体的状况,则应予以禁止。(4)允许设置和使用钻孔以及利用废弃采矿坑作污水排放地,但必须遵照本水法和俄联邦矿产法要求办事。有些钻井,其中包括一些自流井和勘探井,以及一些不宜使用的钻井,或已停止使用的旧钻井,应当安设调节设施或予以处理和封闭。(5)如在开采地下矿藏时发现有地下含水层,则须按规定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地下水体,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自管机构、国家专门授权主管自然环境保护的机构、相应的地矿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6)在开采地下矿藏的过程中,在工程施工时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中,在防止洪涝灾害的过程中,以及在改良土地上修设和使用排水系统的过程中,如有用水许可证,均允许抽取地下水。(7)在对一些地下含水层开发、利用有关的取水建筑物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投运和管理过程中,应当规定必要的措施防止它们对地表水体及自然环境产生有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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