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下水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9页(41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33条规定,为下列目的而提取、开采和引出地下水无需批准:(1)为家庭生活,为农业、家禽饮用或少量为暂时目的之用;(2)用于一般农业、林业或园艺目的的土地排水设备。州可以对一般地区或个别地区就下列情况作出规定:(1)对第1款提及的情况,需经批准许可;(2)为第1款目的以外的商业目的,或为农业、林业或园艺建设,少量提取、开采或引出地下水,无需批准许可;(3)将雨水排入地下水,为了无害的渗入目的,无需批准许可。第34条规定,不致使地下水出现有害污染或水质发生其他不利变化时,才允许把物质排入地下水。物质的储存或堆放,应不导致地下水的有害污染或水质的其他不利变化。这同样适用于液体和气体的管道运输。第35条规定,只要水管理规定有要求,州必须对超过一定深度的钻探工作进行监测。如果未经授权无意地开采地下水,考虑到对水管理的要求,可以要求停止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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